• 首页
  • kaiyun \介绍
  • 产品展示
  • 新闻动态
  • 新闻动态

    你的位置:kaiyun \ > 新闻动态 > 从三国两晋到隋朝,吏力、食干、官人禄力如何演变,有何影响?

    从三国两晋到隋朝,吏力、食干、官人禄力如何演变,有何影响?

    发布日期:2025-02-05 06:05    点击次数:74

    俸禄制度作为古代政治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不仅关乎官员的切身利益,更折射出一个时代的政治格局、经济状况与社会风貌。

    从秦汉时期的吏役制开始,其便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演变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,吏役制进一步发展,独特的吏力制度应运而生,到东魏、北齐,食干制度又为俸禄体系添上特殊的一笔,直至隋朝,官人禄力延续着前代的旧制又有所变化。

    深入探究这一时期俸禄制度的发展脉络,对全面了解古代政治经济体制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。

    三国两晋的吏力制度

    秦汉时期的吏役制,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发展成了吏力制度,这一时期, 官员的俸禄除了钱物、职田之外还有一定人数的人力,这个人力就是给吏,给干等,也就是事力,形成这一时期的给吏制度。

    上面提到的给吏、给干都是给官员个人役使的私力,与公吏是有区别的,具体就在于是否给官员个人私自役使,私力的出现也是因为公吏被官员随意役使这类情况的频繁发生。总结来说事力包括 “吏”、“干”、“力”、“恤”“亲信”等,这些人主要由官府中的低级吏组成。

    事力根据其原来的身份或工作不同,又有各种名称。在《宋书》中关于吏的记载比较多,永初二年,刘裕在荆州府任职时,宋武帝下诏“置将不得过二千人,吏不得过一万人”而且规定各州配置将不能超过五百人,而吏不能超过五千人,这个诏书是对荆州刺史府,以及其他州府在数量上配置将和吏的一个规定,这些 “吏”是从事各种生产以及非生产性劳动,是有“吏籍”的。

    关于“干”,自汉以来一直到南北朝时期,他们的工作内容主要是负责掌管政府的文书。之后,“干” 的身份和地位出现了变化,同前面提到的“吏”一样供官员驱使,南北朝的“干” 是有所不同的。

    南朝干的身份还是官府中的低级役吏,主要是从事劳动生产。经过社会的发展,“干”也逐渐转变为供官员驱使的事力,作为官员俸禄中的一部分,以及在《沈统传》中:“先是,五省官所给干僮,不得杂役,……世祖诏曰‘自顷干僮,多不祗给,主可量听行杖’”。

    出现“僮干”这一事力,至于“僮”的身份,与干并称,应该和干、 吏相差无几。南朝时规定,干僮如果不认真干活,长官可以随意惩罚。因此,干由最初的低级职员,逐渐转变为官员的禄力。

    史料中对于“恤”的记载,最早出现于“给恤吏五十人”,此处的恤与吏并称,可以得知两者地位相差无几,同为是一种服役者,并且皇帝可以把他们赐给官员。

    “恤”除了指服役者的外,还有一个意义,是指缴纳的代役钱用来作为官吏俸禄的那一部分,但是不管是缴纳的代役钱还是应役的人,都属于官员俸禄, 只是表现形式不同,一个是以劳动力的形式,另一种是以财物的形式给官员。不过,这里的“恤”显然是指“服役者”。

    《宋书》中记载顺帝即位后,王琨进阶为右光禄大夫,太祖即位时,领有武陵王师的职位“给亲信二十人”史料中出现被称为“亲信”的这一群体,皇帝可以把他们分发给臣下。孝武帝刘骏时,颜延之向皇帝求解“湘东王师”之职, 孝武帝也“加给亲信三十人”。

    关于“亲信”的职务是什么,史书没有明确记载,难以了解。不过,有一点可以确定,皇帝给颜延之和王琨亲信,肯定有尊重的含义,并且亲信并不是所有官员都配给的,只是作为特给吏力存在。从上面所述来看,作为俸禄的力役,有不同名目,不但要进行劳动生产,还要供主人随便驱使。

    在北魏也是有给吏的,北魏建国之初,是有备用的臣吏给诸位王公和功勋的, 在孝文帝执政后,将这一规定改为百官都给吏,“特给右光禄大夫事力终其身”, 可见在北魏也是有给力这一制度的,关于亲信这种,特给的吏力相关记载很少, 在北齐也同样有官员配给事力的记载,《隋书》以及《通典》记述北齐事力:“自一品以下至流外勋品,各给事力……诸州刺史、守、令以下,干及力皆听敕乃给, 其干出所部之人。一干输绢十八匹,干身放之。力则以其州郡县白直充。”

    东魏、北齐的食干制度

    在论及食干制度之前,我们要弄清楚食干制度与给干制度的区别,这是两种不同的制度,给干是倾向于官员役使干力本身,是注重服役者的劳动力的给予, 食干则倾向于钱物利益,将所食干应给的钱数收为个人所有,由此可以理解为食干制度是官员俸禄中职田部分的另一种表现形式,但是与职田又有所区别,因为食干者所食干的钱物是吏在公田耕种后上缴的一部分,食干是不与土地发生关系的,是间接的收取利用土地收上来的钱。

    北齐的俸禄制度仍旧是有钱物、土地以及人力构成,食干制度只作为职田的另一种表现形式,人力部分还是在这一时期正常配给的。食干在规格上面来分类是有三种分配类别,包括食州干,食郡干, 食县干三种,从字面可以了解是有大小和高低的区别的,也就是食州干是最高的,下面章节会说到州县官给白直执衣,京官给防阁庶仆,在特殊情况下也会赏赐给州县官防阁以表示其赏赐的高低,同样给官员食郡干也是可以升为食州干,如耶律光在大宁元年食中山郡干,到天统三年食赵州干,就是因为官位的上升从而增加食干的数量。

    州与州之间、郡与郡之间、县与县之间同样存在差异,同样食州干,不同的州,食干的数量也会有所不同,这里就不加以赘述。

    那么食干制度在东魏北齐得以实行的特殊性,在高敏《东魏、北齐食干制度研究》中所提到的观点,根据干与力来源上分析干与力身份不同,得出干并不是一般的编户齐民,其身份要比一般自由民要低,并且归其所在郡县管辖,也就是北魏以来的隶户和杂户以及营户等,他们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,“一干输绢十八匹,干身放之。力则以其州郡县白直充。”干要缴纳十八匹绢才能被“放之”而且力以州县白直充又能证明“干”的身份是不如“力”的,从以上来看“干”与 “部曲”“佃客”类似,那么在北齐和东魏有食干制度很可能也就是南朝的“佃客”制度。

    所以东魏、北齐的“食干制度”所食的干应是北魏当时的“隶户”、 “杂户”等。从这一点来看,食干制度在东魏北齐所特有的的原因就有所眉目, 根据当时的情况,北魏存在大批的隶户,而大部分隶户留在北魏分裂后的东魏, 而且当时还有一部分“北部人”被作为俘虏强制迁徙到东魏、北齐成为“营户”。这就为食干制度提供了所食干的来源。

    隋朝的官人禄力

    隋代承袭魏晋南北朝的旧制,国家除了给官员俸钱外,另外根据官品给不同数额的事力供官员役使,补充官员的俸禄,力役与官员的俸钱合称为“禄力”。

    官人禄力指官员的俸禄还是仅指力役的部分,据史料“官人禄力,乘前以来,恒出随近之州。但判官本为牧人,役力理出所部”可知,官人禄力最初是由附近州郡的人来充人,这里官人禄力仅指俸禄中的力役部分。

    但是在隋朝的史料中, 关于力役的史料少之又少,关于白直、执衣在隋代并未发现,但是《隋书》载: “三师、三公,置府佐,与柱国同,若上柱国任三师、三公,唯从上柱国置,王公已下,三品已上,又并有亲信、帐内,各随品高卑而制员。”

    以及《隋书》卷五十六:“给帐内五百人”,帐内在唐朝是给官员个人的事力,以六七品子充任,在朝的情况应该类似,还有防阁、庶仆、亲事等事力在前朝就已经出现,直到唐朝仍然存在,那么这一群体不可能在隋朝消失,或者是史料的遗漏,或者他们可能以其他的身份进行服役。

    《隋书·礼仪志五》所述:“其制如轺车,金宝饰,紫锦幰,朱丝网,驭童二十人,皆两鬟髻,服青衣,取年十四五者为,谓之羊车小史。”羊车作为官给力役在《高僧传》中也出现过,可知,给官员服役的这一群体是确实存在的。

    结语

    综上所述,三国两晋南北朝至隋朝,吏力制度、食干制度以及官人禄力在各自时期展现出鲜明的特点。吏力制度丰富了官员俸禄形式,食干制度有着独特的经济与社会背景,官人禄力则在继承中延续。

    这些制度不仅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统治需求与经济发展水平,也为后世俸禄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借鉴。